1、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该商标在美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即使还没有在美国注册商标,但如果该商标在美国本土已经使用了很久,那么实际使用商标的一方可能会优先于意向使用的一方。
2、强调商标使用
在申请时、申请后第5-6年以及商标续展时,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或使用证据。
3、商标申请基础
(1)基于实际使用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
(2)意向使用在下发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有6个月时间准备使用证据,否则需在六个月内申请延期(可延期5次)。
(3)基于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的申请,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但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4、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0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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