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

案例分析:没有无刺的玫瑰,欧莱雅未能证明其兰蔻玫瑰标志的知名度

许多著名品牌不仅使用文字商标,还使用图形商标。问题常常是:图形商标本身有多出名?正如以下关于兰蔻玫瑰标志的案例所示,这可能很难证明。

背景

2022年4月21日,广州雅蒂奥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第018689867号。

涵盖尼斯分类第3类的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基于四个欧盟商标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第002494557号("在先商标1"):

欧盟商标第017972324号("在先商标2"):

欧盟商标第017972718号("在先商标3"):

欧盟商标第016872971号("在先商标4"):

所有在先商标均在第3类注册,涵盖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主张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欧盟商标法规第8(1)(b)条)以及对其商标声誉的损害(欧盟商标法规第8(5)条)。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驳回了欧莱雅的异议。欧莱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委员会('BoA')提出了上诉。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案件编号 R1839/2023-5)。

相关公众被认为是欧盟范围内的普通关注水平。商品被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的。

标志的相似性

上诉委员会将对标志相似性的详细评估仅限于在先商标1和2,因为它们与争议申请最为相似:

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元素"ARTÍSCARE"被认为更具主导性,因为其尺寸较大,并且由于没有特定含义,因此具有中等程度的独特性。

上诉委员会发现,在先商标1由单一的图形组成,没有独特或主导的元素。

在先商标2中的"LANCÔME"一词没有含义,因此具有独特性。词组"ROSE JELLY MASK"对讲英语的公众而言被认为是非独特的或弱独特的。

上诉委员会认为,玫瑰的共同元素具有较弱的独特性,因为它会被视为对相关商品的气味、颜色或成分的指代。玫瑰花香经常被用作香水、化妆品和美容护理产品的气味。玫瑰也是一种颜色,有些化妆品和美容护理产品可能会使用这种颜色。

此外,上诉委员会适用了"文字通常对消费者的影响比图形元素更强"的原则。

由于玫瑰图形的弱独特性和不同的文字,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1在视觉上相似度较低,与在先商标2的视觉相似度非常低。

由于在先商标1不包含文字元素,因此无法进行听觉比较。由于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2没有共同的文字,因此两者在听觉上被认为是不相似的。

在概念上,这两个商标都与玫瑰的概念.............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7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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