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范冰冰“被私奔案”胜诉 获赔12万将用于慈善

龙年春节刚过,范冰冰于去年中状告某媒体的"被私奔案"也于近日尘埃落定。据悉春节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范冰冰胜诉,被告方--捏造"范冰冰私奔"假消息的天津日报社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旗下《每日新报》封面处显著位置向范冰冰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1年5月21日,天津日报社所属的《每日新报》周末版第B-15版,以整版篇幅刊登记者宋晓鹏撰写的以《范冰冰 王学圻想婚了--爹妈不同意 可能要私奔》为标题的新闻,经调查涉案文章完全失实。同时法院认为未经严格审查相关内容,在不确定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以整版配图的形式刊登涉案文章的行为存在过错,而天津日报社和宋晓鹏作为新闻媒体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肆意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方除了在文章中刊登两人多张工作上的合影,且刊登篇幅超过一般报道,更在报纸封面以大幅照片配文字标题的形式吸引读者注意,这样的报道无疑会扩大涉案文章影响力、加深读者印象,使得原告受害程度加深,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而对于被告辩称"范冰冰作为公众人物,其演绎的作品和角色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观众、读者的知情欲,甚至她的喜怒哀乐、生活起居都可能会影响到观众和读者,所以对于范冰冰这样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社会上不同的意见有必要的宽容度。",但我国法律规定: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同样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并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却又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在封面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范冰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万元。

而针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范冰冰这样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社会有必要的宽容度。",范冰冰工作室法律顾问杨律师表示:"范冰冰一路来的成长离不开媒体朋友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接受任何批评和反对意见,即便是不合理的,但我们的底线是不接受与事实不符的造谣和污蔑,批评和造谣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据我所知范冰冰工作室与被告方媒体的关系一直很好,也相信这次事件是由于个别记者不恰当报道造成的。对于肩负着报道责任的媒体我们一向很尊重,从前不久刚刚胜诉的王学圻老师与《成都晚报》"被同居案",到本次这起案件,如果不是触犯到底线我方也不会采取如此强硬的法律手段。当然今后我们也依然欢迎包括《成都晚报》、《每日新报》在内的所有媒体对冰冰的成长报道、监督、批评和鼓励。也希望各位媒体从业者本着实事求是及负责任的态度,尊重法律,在报道落笔前考量一下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多沟通多确认,没有人愿意自己的生活里出现谣言和伤害,人同此心。"而据范冰冰工作室的工作人员透露:"赔款不是我们的目的,此次获赔的所有款项冰冰也将用于她发起的'爱里的心'西藏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救助项目之中。"


范冰冰"被私奔案"胜诉 获赔12万将用于慈善

TAG:范冰冰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