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

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

随着万圣节临近,是时候回顾德国专利法院关于流行的怪兽能量饮料的一项"可怕"决定了。

背景

2017年,FOKUS BILGISAYAR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Fokus")为其国际注册号1352854指定了德国,注册了以下标志:

它涵盖了尼斯分类第9类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鼠标、鼠标垫、笔记本电脑携带包、笔记本电脑保护套、笔记本电脑携带箱、适用于笔记本电脑的箱子"。

怪兽能源公司("MEC")提出异议,部分依据欧盟商标号002784486"MONSTER",该商标在第32类注册,用于"果汁饮料、软饮料、碳酸软饮料、气泡水、苏打水和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营养素、氨基酸和/或草药的气泡水"。

MEC声称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损害了其在能量饮料领域的知名商标。

德国专利和商标局部分支持了异议,认为Fokus的商标在"鼠标垫、笔记本电脑携带包、笔记本电脑保护套、笔记本电脑携带箱"上不正当地利用了MEC商标的声誉。

双方均向德国专利法院上诉。

德国专利法院的裁决

德国专利法院支持了Fokus的上诉,驳回了MEC的上诉,从而完全驳回了该异议(案件号30 W (pat) 78/21)。

没有真实使用

法院发现,在Fokus提出请求后,MEC未能证明其"MONSTER"商标的真实使用,因为以下形式的实际使用改变了"MONSTER"商标的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18(1)(a)条):

法院同意MEC,认为添加"ENERGY"一词并未改变其显著性,因为它只是描述性词语,并且字体比"MONSTER"小且不同。

法官们认为,爪子图案的使用改变了该文字商标的显著性。消费者会将文字和图案元素视为一个商标,而不是两个独立的标志,因为它们的风格相符。两个元素传达了类似鬼车的形象,MEC形容其为"前卫和激进"。

最终,法官并未对爪子图案是否改变"MONSTER"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做出最终裁定,因为他们认为图形样式的使用确实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0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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