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美国开展业务。然而,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加之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为严格,中国企业在美国频繁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因此,了解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赔偿机制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专利法律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复杂的体系。其专利保护力度较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也较为严厉。美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以往法院判例对侵权判定有重要参考作用,不同判例会使判定标准存在差异和不确定性。
PART01美国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字面侵权判定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二、等同侵权判定"三步法"
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如果能找到等同替换物,仍可能判定侵权。等同侵权判定的 "三步法" 是美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方法,其基本要素为功能、手段、效果。
(一)在判定功能是否实质相同时,首先要确定何谓功能,不能将手段等其他因素误读为功能。如果被控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具有权利要求所明文指出的功能,但并不具有技术特征的固有功能,仍不能认定为具有相同的功能。
(二)在判断手段是否实质相同时,如果被控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实现路径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认定手段不同。技术手段是否相同,更多地是技术事实本身的问题,需要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
(三)在认定效果是否实质相同时,应与技术方案目的结合考虑,不该拘泥于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具体效果。不能以效果相同倒推功能和手段也相同,功能、手段、效果三项要素必须逐一考量,不可相互推定。
三、恶意侵权判定
美国在恶意侵权判定方面经历了一系列变化。早在 1983 年水下器械公司诉莫瑞森公司一案中,确立了一些构成要素。如被告在知道可能侵权时,有责任调查产品是否侵权,未做到则可能被认定恶意侵权。此后,在 2007 年海门技术公司一案中,对恶意侵权的构成要素做出重大改变。例如,明确了"恶意"的认定应与美国其他民法中 "恶意" 的认定一致,原告指控被告恶意侵权时需提供客观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等。
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大部分原告都会控告被告是恶意侵权。在被判侵权成立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被告被判为恶意侵权。该比例之所以如此高,是因为如果指控恶意侵权成立后,被告可能需要按照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并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四、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经历了多次变迁,如今采用"普通观察者 + 现有技术" 判定法,即普通观察者熟悉现有技术,若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相似到足以使观察者混淆,则构成侵权。
(一)"普通观察者"判定法
这一判定法以普通观察者视角及购买者注意力观察被诉产品,模拟消费者感知判断。若外观专利设计与被诉产品基本相同,能欺骗或混淆普通观察者并诱使其购买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产品,则被诉产品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二)"普通观察者+现有技术"判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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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40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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