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股权架构搭建步骤拆解
步骤一:设立BVI公司
创始人以其持有的境内权益公司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境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个人的BVI公司。若是创始团队的,创始团队要每个人一人一个BVI公司,不共用BVI公司。
37号文适用对象?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我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①中国企业创始人
②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③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①具有我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
②特定境外个人——即无我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③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
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永久居留权利。
步骤二:设立开曼公司
创始人BVI公司与投资人一起设立开曼公司,开曼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和未来的拟上市主体。
步骤三:设立子公司
开曼公司在东南亚各国设立当地子公司。也有不少境内企业会选择开曼公司先设立新加坡公司,新加坡公司在东南亚各国设立当地子公司,以新加坡公司作为全球化的总部。
境内运营实体整合
如果创始人境内也有运营主体,希望境内公司也一起并入红筹架构的,也可以考虑新加坡公司下设香港公司,将境内公司放在香港公司名下。
红筹架构延伸:新加坡公司下设香港公司,控股境内运营实体(如WFOE),利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将股息预提税从10%降至5%。
税务协同:境内利润通过香港→新加坡→开曼路径回流,综合税负可优化至15%-20%(对比直接回流25%企业所得税)。
02
不同行业股权架构搭建
①制造业转移
中国大陆公司 → 新加坡公司 → 东南亚子公司(如越南、泰国)
推荐原因:
新加坡公司作为中转站新加坡与越南之间签订了《新越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越南公司向新加坡母公司分配股息时,适用最低5%的预提所得税率。此外,新加坡公司在转让越南公司股权时,无需在越南缴纳所得税。<.............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07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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